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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车船使用(牌照)税补税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8号颁布时间:2000-01-07

     2000年1月7日 穗地税发[2000]18号 市地方税务局东山区、海珠区征收分局: 按照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由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在交警支队车辆年检审现场设立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补 税点,受理有关补交税款手续。为了适应属地征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车船使用 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补税点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原由市稽查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一、 二所设立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补税点的税款征收,改由补税点所在的东山 区、海珠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东山区、海珠区征收分局接到通知后与市稽查局联系, 做好有关业务衔接工作。 二、两个补税点的税款入库作为补税点所在区的区级固定收入,东山区、海珠区 征收分局要注意争取区政府支持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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