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4]278号颁布时间:1994-06-17
1994年6月17日 粤税发[1994]278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4]157号《对<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
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项目及适用
税率明确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税率由2.525%提到3%;
(二)邮电通信业:税率由2.525%提到3%;
(三)娱乐业:税率由5.05%提到10%,其中:娱乐业的游艺场及其他娱
乐场所由3.03%提到10%;
(四)销售不动产(指商品房):税率由3.03%提到5%;
(五)仓储业:税率由3.03%提到5%;
(六)其他服务业:税率由3.03%提到5%;
(七)过路费、过江遂道费:税率由2.525%(交通运输业)提到5%(其
他服务业);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有其他因税率或税基变化而增加税负的项目,
应报省局统一确认。
二、《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应退还的税额"是指按一个企业为单位计算税改后多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退还的税
额=企业当期全部营业税应税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企业当期全部营业税应税
项目按原工商统一税条例计算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三、下列情况不适用《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
干规定》:
(一)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的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
(二)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旅客的外国籍轮船;
(三)采用定额征税的从拿跨境运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季度统计表》附后,由各市税务局自行印制。
五、地级市税务机关于每季终了后二十天内把季度统计表上报告税务机关。
附件:对《广东省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1994年6月7日 粤府函[1994]15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