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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固定税收收入恢复由广州市地税机关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穗地税发[2000]11号 各纳税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改革,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原由省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 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为此,交纳"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业户应从2000年1月1日起,向机构所在地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区征收分局申报缴纳"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有关税收(《广州 市地方税务系统联系地址和电话一览表》,附后)。 至于上述业户使用地税发票的审批、供应和检查,也同时一律由广州市地税机关 负责。 尚未在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应于今年1月20日前到广州市 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申报补办税务登记,逾期不申办的,则依法处理。 希知照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联系地址和电话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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