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22号颁布时间:1999-09-03
1999年9月3日 穗地税发[1999]42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收
管辖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9]1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以下简称“开发区、
科学城”)业户跨区拥有应税财产、发生应税行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在
一定时间内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有关地方税。高新区天河、黄
花岗、民营科技园内的业户仍分别由天河、东山、白云区征收分局征收。
二、为便于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对开发区、科学城跨区生产经营业户征管情况的掌
握,开发区征收分局应辅导业户一区一表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
登记表》,由开发区征收分局签署“同意在开发区纳税”意见后送交有关区征收分局。
三、税务登记分局应按本文的意见确定业户的主管征收机关,其中,对新成立的
经审核从未在开发区、科学城以外的广州市区办理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拟进入广
州科学城的企业,按《关于实施广州科学城总体规则的通告》(穗府[1999]4
5号,见附件1)和《关于高新区广州科学城进区企业申报办理地税登记事宜的函》
(穗高综函[1999]35号,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操作。
附件:1.穗府函[1999]126号
2.穗府[1999]45号文
3.穗高综函[1999]3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