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批复
穗府函[1999]126号颁布时间: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穗府函[1999]126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广州开发区、高新区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
9]3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原来已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高新区”)办理工商登记和地方税务登记,且经营、业务场所座落在开发区、高新区
内的业户,继续由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二、凡原来已在开发区、高新区办理工商登记和地方税务登记,但经营、业务场
所座落在开发区、高新区以外的广州市区内或县级市内的业户,除个体工商业户、饮
食业、小卖店等服务性企业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实行属地管辖外,其余的业户在一定时期内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征收分局负责征
收。
三、今后开发区、高新区吸纳的新办业户,经审核从未在该区以外的广州市区内
办理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一定时期内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征收分局负责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