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21号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粤地税发[1999]1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
5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征管质量考核是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征管综
合效能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征管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标志着税收考核工作将开始从
过去单一考核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向是否做到应收尽收转变,符合市场经济以及新时期
税收工作重点转移的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这一转变的重要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通过征管质量考核,全面加强税收管理。
二、正确理解考核内容,确保考核质量。征管质量考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指标
涵盖面广,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考核内容,并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做好
考核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考核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关于部分考核指标,省局做出以下说明,供各地执行参考:
(一)登记率公式中"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应按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理解,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核发"市场登记证"、"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含广告公司)、"临时摆
卖证"、"进场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
2.民政部门核发"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区服务证书"的
纳税人;
3.编制部门核发"事业单位登记证"的纳税人;
4.其他。
(二)申报率公式中"非正常户"按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
定。
(三)入库率公式中"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应为"违法查补的税款",指纳税人当
期被税务、审计等机关查补的应由地税部门组织入库的税款。
三、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
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统一考核口径。以市为单位统一量化考核指标,保证考核口径和考核力度
的一致性。
(三)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按月实施考核。
为促使征管质量的考核工作更加科学有效,和叶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改
进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