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20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穗地税发[1999]42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1999]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不纳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4号)和《关
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粤财法[199
8]13号)规定范围内的罚没收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
应税收入,均应纳入税务管理,由收费单位按“属地征管”原则向收费地的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对原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已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见省物价局《关
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
315号文,《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8年第4期),如事业单位中介咨询服务
费,各类事务所收费,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等,必须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偷税漏洞,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
仍使用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地税部门应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粤地税办发[1999]73号
2.粤委办[19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