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制和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粤财基费[1999]56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粤财基费[1999]56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非经营、服务性收款收据使用,加强财
政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行
政事业性收费外,在收取非经营、服务性款项时,向付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应统一
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附件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
(一)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
(二)下属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代收款项。
(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的系统内短期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资料费。
(四)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的内部刊物收取的工本费。
(五)以政府名义收取的承包款。
(六)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
(七)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
(八)单位代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
二、“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票面一律统一编号,套印“××市(县)财政局票
据监制章”,监制章规格:圆形、直径2.5厘米、边宽1毫米、宋体字。
凡需使用收款专用收据单位,持能够证明本单位合法的有关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
申购。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领购证(附件二),单位凭证购票。
三、“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实行分次限量,验旧换新的领购制度。财政部门要
严格审核申购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收据是否按登记项目使用,如有不符合规定或不按
规定使用收据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票据领购手续或停止其票据供应,并收回票据领
购证。收款专用收据的管理,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