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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制和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财综[1999]520号颁布时间:1999-07-08

     1999年7月8日 财综[1999]520号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制和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通知》(粤财基费[1 999]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我市对“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的管理实行“统 一格式,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办法。市本级各单位及各区所需的“专用收据”由 我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按规定统一套印“广州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 二、“专用收据”的领购、管理、核销管理事宜参照现行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三、“专用收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省规定的范围执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统 一使用“广州市捐赠赞助等资收据”),凡超出使用范围收取的款项一律视作乱收费 处理。 四、“专用收据”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各单位库存的原“广州市 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可继续使用到1999年12月31日止,剩余部分一律作 废,并按原购领渠道将库存收据上报核销。 五、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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