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制和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16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穗地税发[1999]41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制和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
1999]52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省直属驻穗行政
事业单位使用收款票据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4]044号)、《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
97]225号)和省财厅、省地税局《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4号)规定,市局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单位取得非经营、非服务性款项时,领购、开具地税机
关监制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和会员费发票不属违章行为,不予处罚。
二、对于俱乐部、交易所、赛马会、中介协会等实行会员制的经济、文化、体育
组织在招收会员时收取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使用地方税
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省以上主管部门取得非学历培训收入(含资料费等价外收入),应依法申报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申报纳税。
“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甄别属于应
税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地税机关对已向财政部门领购“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单位,有权按《征
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查,如查出属涉税行为而未缴税的,应予补税
并依法处理。在检查过程中,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其支持配合。
附件:1.财综[1999]520号
2.粤财基费[1999]56号
3.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略)
4.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