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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制和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16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穗地税发[1999]41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制和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 1999]52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省直属驻穗行政 事业单位使用收款票据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4]044号)、《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 97]225号)和省财厅、省地税局《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4号)规定,市局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单位取得非经营、非服务性款项时,领购、开具地税机 关监制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和会员费发票不属违章行为,不予处罚。 二、对于俱乐部、交易所、赛马会、中介协会等实行会员制的经济、文化、体育 组织在招收会员时收取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使用地方税 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省以上主管部门取得非学历培训收入(含资料费等价外收入),应依法申报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申报纳税。 “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甄别属于应 税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地税机关对已向财政部门领购“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的单位,有权按《征 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查,如查出属涉税行为而未缴税的,应予补税 并依法处理。在检查过程中,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其支持配合。 附件:1.财综[1999]520号 2.粤财基费[1999]56号 3.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略) 4.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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