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银发[1999]363号颁布时间:1999-09-03
1999年9月3日 广州银发[1999]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省内其他中心支行,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招
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
各市经委(经发局、工业委、工业局)、贸易委、计委(计划局)、财政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改革和脱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辖内各商业银
行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封闭贷款条件和程序,在落实抵押担保手续,防范信贷风
险的前提下,对部分产品有效益、有定单的国有亏损工业企业积极发放封闭贷款。
二、封闭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银行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
三、对不讲信用、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已在辖内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的
逃废债企业,各商业银行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辖内金融机构制裁逃废债企
业暂行办法》(广州银发[1999]246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其发放封闭贷
款。
四、各市经委(经发局、工业委、工业局)要积极向有关商业银行推荐符合封闭
贷款条件的企业,并将推荐情况、商业银行封闭贷款情况及时通报省经委,以便进行
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各级经委(经发局、工业委、工业局)要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
条件,密切配合有关银行对企业的封闭贷款的用途、运作、归还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
六、当地商业银行贷款金额平衡不了的,应主动向上级银行申请支持或向上级银
行推荐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
七、本通知下发后,原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亏损企业
“二有”产品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