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社会保险费银行专户及使用征收凭证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01-07
2000年1月7日 穗地税发[2000]2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人行各市支行、工行广东
省分行营业部、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广东省分行、建行广东省分行、农发行
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交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广
州分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民主银行广州分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华夏银行广州
分行、招商行广州分行、广州发行广州分行、深发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市
农联社: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粤府[1999]71号),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现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将
有关银行帐户设置及凭证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帐户的设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部门),应在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支行开设"社会保险费银行专户";该专户除作为归集所征收的社
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
金财政专户"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各地税部门要设有专人负责该专户,实
行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
二、凭证的使用
(一)由各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仍采用原社会保险机构使用的银行
专用委托收款征收方法征收的,暂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新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
委托收款凭证"。该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蓝色)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回执;
第二联(黑色)付款人开户银行作错方凭证;第三联(绿色)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
人按期付款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专用委托收款凭证"的每一联正中央上方套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
保险费票据专用章"(圆章),其第三联的右下方套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
征收专用章"(圆章)(凭证式样附后)。
(二)各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若是没有委托银行办理专用委托收款而按
地税部门现行征收方法征收的,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
用完税证)"。
附件:社会保险费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式样三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