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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80号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粤地税发[1999]18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 的通知》(粤府[1999]54号)中有关税收规定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9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后猪产品 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根据不同时期生猪价格水平,按照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的计征标准,就低不就高,及时公布最高控制水平;对屠宰税等税费实行定额计征。 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税基)定为 600元。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该税额按增值税应纳税额=每头生猪售价总额×应税率4%计算征收,征收对象 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农 业生产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以实际交纳的生猪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按应缴增值税 额的7%征收,在县城或原县属镇(建制镇)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5%征收,乡村( 指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省局注)按应缴增值税额的1%征收。该税征收对象为生 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 (三)教育费附加 该税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征,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 局。 (四)屠宰税 每头生猪、屠宰税额为8元,该税征收对象为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生猪 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农民出售未屠宰的生猪,不承担屠宰税义务。 三、各地要立即对生猪生产、购销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 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的,要立即取消或纠正,并向全社会公布, 公布要明确向生猪饲养者,流通、屠宰环节各征收多少税费,使农民知道和掌握征收 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对最高限额,各地只能降低,不能 突破。要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经营者将生猪流通环节的税费转嫁由饲养者承担。各 级流通、税务、工商、物价、公安、农牧、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 搞好生猪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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