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85号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粤地税发[1995]285号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我省召开了部分省(市)地方税务局屠宰税工作座谈会,各
省(区)代表介绍了屠宰税的立法情况和政策的主要内容,交流了征管工作经验,统
一了加强省际间屠宰税征管的认识。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广东省
屠宰税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税征
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加强屠宰税征管的认识
屠宰税历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实行分税制后,屠宰税的征收办法又作
了调整,已经由过去的"小税种",一跃成为一些地区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抓好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不仅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也是加强依法治税,充分发
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应税牲畜的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征收面广。其
税收、费用是社会上关心的"热点"问题。搞好屠宰税的宣传辅导和征收管理具有一定
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因此,我们地税干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加大对《办法》规定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使屠宰税的政策规定家
喻户晓,人人遵守。
二、落实控管措施,建立健全代征制度。
定点屠宰是加强应税牲畜管理的有效办法,也是强化屠宰税征管的关键措施。各
地对定点屠宰场必须采取专人专管的控管措施,在坚持依法治税,坚持地税机关在征
管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前提下,可委托屠宰场、食品公司(站)、生猪管理办公室、防
疫站等单位代征。因此,各地要抓好代征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
委托代征、税款结报和票证管理各项制度。
三、有关省际屠宰税征管问题。
我省是肉食消费大省,外省调入屠宰销售的牲畜比重较大,如果在收购环节征收
屠宰税,可能会助长狭隘的地域观念,不利于商品流通,也不利于我省人民群众的“
菜篮子”建设。由于我省只在屠宰环节征收屠宰税。凡向我省调进的已在收购环节缴
纳屠宰税的牲畜,在我省屠宰环节凭屠宰税完税凭证核对数量和税额后,不再征收屠
宰税。
为帮助各地识别毗邻省(区)屠宰税完税凭证式样,现将湖南、广西、四川、江
西四省的屠宰税完税凭证(式样)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按此对照鉴别真伪,对已抵扣
的完税凭证应及时注销。整批购进分批销往外地的,可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
给《广东省外购牲畜已征屠宰税证明单》,凭此单在我省境内流通,在屠宰环节不再
征收屠宰税。
四、进一步抓紧抓好屠宰税的组织收入工作。
我省今年1-11月份共征收屠宰税596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8.4%,从
绝对数来看,收入的确增长很快,但按屠宰税税额前后对比(去年生猪3.5元/头,
水牛5元/头,黄牛4元/头;今年生猪8元/头、菜牛12元/头),屠宰税收入
的进度不快。有些地方的征收不够理想,各市应自行对照检查,凡收入没达到去年相
对水平的,应组织检查清理,把应收的屠宰税收起来,足额上缴入库,同时要防止混
库现象。
[外省屠宰税完税凭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