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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土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65号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粤地税发[1996]6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各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当地 国土管理部门代征:由拟受托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委 托代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税的手续费。 纳税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属免税的,须凭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 增值税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以上意见,请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0日 国税发[1996]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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