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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07号颁布时间:1996-05-22

     1996年5月22日 粤地税发[1996]10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6]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由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 税问题,按省地方税务局、省建委《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地税发[1995]235号)的规定执行。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由经省建委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省 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其评估报告书由取得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考核 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取得省建委和人事厅联合颁发的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名签署,方可有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 国税发[1996]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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