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07号颁布时间:1996-05-22
1996年5月22日 粤地税发[1996]10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6]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由房管部门代征土地增值
税问题,按省地方税务局、省建委《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地税发[1995]235号)的规定执行。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由经省建委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省
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其评估报告书由取得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考核
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取得省建委和人事厅联合颁发的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名签署,方可有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 国税发[1996]4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