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5]138号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粤地税函[1995]138号
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不论是
应税或免税项目,都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现将《
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格式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证明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签发。
二、出具证明时,在日期和骑缝处加盖“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三、“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刻制,格式为“广东省××
县(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或者“××市××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
税完税证明章”,规格与本级局章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