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保管使用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30号颁布时间:1987-04-23
1987年4月23日 (87)粤税三字第030号
为了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车船使用税的纳(免)税标志的领发、保
管、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局制发的汽车、大中型拖拉机和摩托车纳(免)税标志,统一由地、市税
务局转发给所属县、市局。各地、市税务局应于五月上旬派人来省局领取(如不来人
应电话告知省局邮寄)。各县、市在征收过程中,出现标志不够使用时,先由地、市
税务局调剂解决,如须要省局加发的,地、市税务局应提前告知省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车船使用税的纳(免)税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
健全领、用、存制度。如有遗失,县、市税务局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报地、市税务局备案。
三、车船使用税的应税车辆标志,一律不收工本费,免税车辆标志,可适当收回
工本费。省局制发的汽车、大中型拖拉机和摩托车免税标志,可收工本费五角,归县、
市税务局作为"其他收入",用以补充征收经费。
四、纳(免)税标志的车牌号码,填发机关和日期等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并在
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单位的征税专用章。
汽车、大中型拖拉机的纳(免)税标志,一律贴在驾驶室档风玻璃内的右上角,
字面向外,使用时,将标志底面贴在胶膜上,再贴上档风玻璃即可。
摩托车的纳(免)税标志,一律贴在油箱的右侧。标志底面含有不干胶,使用时,
将标志底层的纸撕去后贴上油箱,再加贴胶膜即可。
五、深圳经济特区、宝安县的车辆,以及从香港经深圳进入我省行驶的车辆,省
局同意使用深圳市税务局制发的纳(免)税标志。香港、澳门进人我省行驶的车辆,
由于有按季、半年和全年征税的规定,各地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纳税的,应督促其回到
入境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不要易地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