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0]184号颁布时间:1990-09-08

     1990年9月8日 粤税函[1990]184号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 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 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函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