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1]129号颁布时间:1991-02-13
1991年2月13日 粤税办发[1991]129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国税函发[1991]209号《关于对
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补充:(89)粤税三字第098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
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的免税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恢复征税后,对纳税确有困
难的企业,按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报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司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
91年1月19日 国税函发[1991]20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