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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10号颁布时间:1989-02-24

     1989年2月24日 (89)粤税三字第010号 各市、县、自治区税务局: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用多 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准备。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 城市、县城、建制填、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二、为什么要开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是为估赖以生存、从事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土 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征了地产税。一九五一年八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 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一九七三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 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制中;一九八四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立为 一个单独的新税种,但未开征。长期以来,我国对非农业土地基本是实行行政划拨、 无偿使用的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利于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为了控制乱占滥 用耕地,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 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 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此,国务院 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开征土地使用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 (一)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及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的不同情况,划分为四个档次, 各个档次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所处位置条件的差别,确定不同的税额。这样,企业多 占地、占好地就要多缴税;少占地、占次地,就可少缴税,从而促使企业为了降低生 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用地时精打细算,把空余不用或可少用的土地让出来。这样, 就起到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节约用地的作用。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开征土地使用税既可以体现占用土地的有偿性, 又可以调节土地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促进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 争。 (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土地级差收益的形成,除 了土地使用者本身的投资开发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在这块土地的周围所进行的 投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征土地使用税后,将土地级级差收入纳入国家财政,从 而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的分配关系,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四)有利于税制改革,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第二步利改 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开征的四个地方税种之一。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均已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税制,同时为建立地方 税体系、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创造条件。 三、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征收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范围内 征收。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 郊)的区域范围;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 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镇区范围 以内和在其他地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上述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 有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确定的?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 该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 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五、纳税人实际上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我省由各级国 土部门负责。由于土地测量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不能马上完成。因此,对尚未组 织测量的,凡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 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 六、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适用税额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 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为:大城市:广州市,五角至十元;中等城 市: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四角至八元;小城市:惠州、 肇庆、梅州、中山、东芜、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三角至六元;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和城市范围以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二角至四元。各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将所辖各地区的土地分别划 分为若干等级,在上面规定的税款幅度内按省规定的要求,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七、土地使用税有那些减免税照顾? 我省的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社会举办的学 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直接 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 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为了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照顾的,可向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申请,按规定程序层报县、市、省税务局审批。 八、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土地使用税《条例》和《 施行细则》的规定,在《施行细则》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使用土地的详细地址、 面积、使用情况等,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 纳税。申报登记后,如发生土地面积增减、权属转移等,纳税人应在增减、转移之日 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九、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奖励和罚则?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 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税收征管条例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 纳税人不依照税法规定纳税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如有漏税、欠税、偷税、抗 税行为的,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末缴的,从漏 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对欠税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 外,并从滞纳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滞纳金,对偷税者,除令其限期照 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 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 处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外,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 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征收 的。这两个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起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 由于在征收中这两个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 用税,在《条例》规定上,与耕地占用税作了用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 为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证用之次月起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开征土地使用税使用税后,各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是否停止执行? 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地不得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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