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98号颁布时间:1989-12-18

     1989年12月18日 (89)粤税三字第098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 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行业的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 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 一九九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 比例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 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对城市、县城的邮政、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如划分不清的,可按各占50%的比 例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请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