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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91号颁布时间:1989-11-30

     1989年11月30日 (89)粤税三字第091号 按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 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 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 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 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 收土地使用税。”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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