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粤税三字第064号颁布时间:1989-10-04
1989年10月4日 (89)粤税三字第064号
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的规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
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
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
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
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除上述各条例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
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
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
地使用税。
六、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省局补充规定:
一、我省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煤炭生产的矿井用地、采煤场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