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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税发[1990]24号颁布时间:1990-01-16

     1990年1月16日 粤税发[1990]24号 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整顿税收秩序的指示精神,为了严肃税 收法纪,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就公安税务机关互相配合做好我省车 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是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和加强交通管理, 调节收入,积累财政资金的手段。各级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 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车船使用税的税收政策和征收情况,便于公 安机关掌握情况协助工作。车辆年检时,凡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公安机 关应责成其补办税务手续后,方予办理年检。 三、为了有利于检验纳税情况,对税务机关核发已(免)税标志粘贴位置规定为: 机动车贴在挡风玻璃内的右上角;摩托车标志贴在油箱右侧的显眼处,以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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