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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税的通知

税三[1990]295号颁布时间:1990-05-24

     1990年5月24日 税三[1990]295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 和车船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中央、省、市、县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分 工、按税三[1986]410号《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分工的通知》的规定执 行。 二、各县税务局负责县内的中央、省、市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税和车船使 用税的征管。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税的通知    (1990年4月24日 国税函发[1990]43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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