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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100号颁布时间:1989-12-20

     1989年12月20日 (89)粤税三字第100号 现将车船使用税两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载重不足一吨的载货汽车、载货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统一按一吨计征车 船使用税(农用、营运两用手扶拖拉机仍按年税额十五元征收)。 二、对经批准给予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不论减免税期限长短,均发 “已税”标志。 以上规定自征收一九九0年度车船使用税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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