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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215号颁布时间:1996-11-05

     1996年11月5日 穗地税发[1996]215号   广州、深圳、韶关、东莞、佛山、湛江、茂名、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 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 印花税的期限已满,按税法规定应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境内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 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 简称“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 ),均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自用的下列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   1.区间线路用地(不包括在线路用地上的房产及其用地);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的用地、用房;   3.铁路公、检、法机关办公用的土地和房产。   上述免税土地和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由“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按规定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和房产税。   三、四、(略)详见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法规   五、“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税法的规定,将使用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 址、土地面积、房产原值或租金、用途、和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 资料如实报送给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向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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