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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98号颁布时间:1995-08-30

     1995年8月30日 穗地税发[1995]98号 市税务各分局、区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上述税种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主管部门将自用的房产出租给其属下的企业,再由其属下的企业转租给 其它单位而租金作价属偏低的情况,在征收房产税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 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 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规定执行。   二、对已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在减免期间,如未能如实申报应 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又被税务部门查出应补缴的税款的,则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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