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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820号颁布时间:1990-12-10

     1990年12月10日 税三[1990]820号 花县、番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117号《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 地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希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花县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对其应缴纳的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仍按市局税一[1990]678号文规定给予三年(1 990年1月1日起到1992年12月底止)免征的照顾。   二、对珠江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 建税、印花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3 1日 国税函发[1990]11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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