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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粤税发[1990]389号颁布时间:1990-06-16

     1990年6月16日 粤税发[1990]389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称:“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 (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 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 用税三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三年。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对实行自收 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一九九○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三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 ,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 不满三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三年为止。   二、对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 三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省局明确:省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和(89)粤税三字第026号 文规定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期至 八九年底已满。根据国税局上述文件精神,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一九九○年 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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