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税三[1987]670号颁布时间:1987-10-29
1987年10月29日 税三[1987]670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79号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
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税三[1987]533号文附件一《关于房产
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第十七条第1点中“监狱生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
节,应按省税务局07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设在监狱内的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设在
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应征收房产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
的通知》(1987年10月29日 (87)粤税三字第07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