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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税三[1987]670号颁布时间:1987-10-29

     1987年10月29日 税三[1987]670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79号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 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税三[1987]533号文附件一《关于房产 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第十七条第1点中“监狱生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 节,应按省税务局07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设在监狱内的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设在 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应征收房产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 的通知》(1987年10月29日 (87)粤税三字第0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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