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139号颁布时间:1995-09-14
穗地税发[1995]139号
市地方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广东省人
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现对我市(含四个县级市,下同),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开发经营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
地产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均按预售收入的l%预征土地增值税
(解困房不实行预征办法)。今后预征率可随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的需要由我局调
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房地产收入,于每季终了后十天内申报预交土地
增值税。在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和将该项目房地产全部销售后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多退少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统一使用我局印刷的“广州市房地产
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预交土地增值税款,使用一式六联“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缴款书”。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土地增值税其他征管事项,按《土地增值税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第三季(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希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