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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你局委托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97号颁布时间:1995-08-30

     1995年8月30日 穗地税发[1995]97号 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 从1995年9月1日起委托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代征土地增值税,代征范 围如下: 一、广州市属八区内的个人(包括个体户)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公 民等在依法转让房地产产权时和在办理《房地产证》或预售的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 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二、广州市属八区内由税务机关经管的企业在办理产权转移时,不能提供土地增 值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或预售商品房经登记、鉴证后发生再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三、在办理赠与房地产产权转让登记时,对不符合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赠 与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的土地增值税。 具体代征事项,授权你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 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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