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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联发[1994]021号颁布时间:1994-09-14

     1994年9月14日 粤税联发[1994]02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省局补充明确:通知第一条 第(二)款所指的承包、承租,其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并入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内,按月减除800元的必要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 题的通知(1994年8月8日 国税发[1994]1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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