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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4]105号颁布时间:1994-04-05

     1994年4月5日 粤税发[1994]105号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 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按问 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按照国发[1997]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工作人 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 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度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 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征收个人税得税,其中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偿,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个人 所得税。   二、 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 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 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有前年度的应税收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 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 对属于按查账征收办法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 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 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和部后利润,应在1993年 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调节税。仍不进行分 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 调节税。   六、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 调节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5日 粤税发[1994]10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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