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粤税发[1993]292号颁布时间:1993-09-08
1993年9月8日 粤税发[1993]292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文《关于外国
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局补
充明确如下:
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权限问题,各地仍按国务院1984年
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国务院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
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和财政部1988年6月15日(88)财税字091号文《关于发布沿海经济
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
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1993年
8月2日 国税发[1993]050号09)(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