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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第七届世界蹼泳赛、第九届省运会集资收入税收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4]136号 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粤税函[1994]136号 第七届世界蹼泳锦标赛、广东省第九届运动会集资委员会: 省九运筹[1994]21号《关于申请免征第七届世界蹼泳赛、第九届省运会 集资收入税款报告》及集资委[1994]3号《关于为“两赛”申请举办物资展销 会免征所得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报告》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两赛事”集资委员会直接以集资方式取得的资金和物资收入,不属于规定 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此项收入不征税。但对“两赛事”集资委员会与省物资总公司举 办的物资展销会取得的展销收入和所得,属经营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  二、考虑到举办“两赛事”意义重大,对内资企业、事业单位捐赠给“两赛事” 集资委员会的资金和物资,其捐额未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右分之三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特案 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捐赠的应税所得,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 鉴于发生体育奖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 围,因此,对发生各类体育奖券集资收入不征营业税。为支持“两赛事”筹资工作的 顺利进行,对个人购买一九九四年发行的种类体育奖券的中奖所得特案给予免征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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