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141号颁布时间:1998-06-19
1998年6月19日 穗地税发[1998]14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府[1998]21号文)下发后,我局接到不少单位对住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
税征收问题提出的咨询。经研究,现作如下处理,请遵照执行。
从1998年起凡根据穗府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在
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可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