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261号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穗地税发[1997]26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营销各类险种的税前扣除标准,
现就保险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与保险机构没有雇佣关系的保险营销人员,即为保险机构(包
括保险公司、部门、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人和保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各类
险种所取得的佣金、奖金、福利等收入的个人(以下简称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
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对仅由保险机构支付工资、
薪金所得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在本通知范围内,仍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营销员是根据推销险种的业绩或其他业绩获取收入,考虑到推销过程中
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宣传展业费、业务招待费等等,由营销员
自负的实际情况,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1.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月营销所得不超过2500元的部分,作为费用暂不征税,2500
元以上至8000元的部分,可扣除费用45%;8000元以上到20000元的部分,可扣除费
用30%;20000元以上的部分,可扣除费用20%。为简便计算,可按《月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扣率表》(见附件一)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
所得项目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月收入额×(1- 扣费率)-扣费速算数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保险营销员取得上项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按月预缴
全年清算的办法,并由支付所得的保险机构代扣代缴税款,每月代扣代缴的税款,均
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保险营销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清算,
对清算后少交的税款应在清算期内补缴入库,多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应扣缴的税款
中抵扣(附保险营销员扣缴个人所得税年清算表,见附件二)。
具体清算办法如下:
(1)平均每月收入 =年度累计收入额/本年工作月份;
(2)按第二点第1小点的公式计算出平均每月应纳税款;
(3)当年应纳税款 =平均每月应纳税款×本年工作月份;
(4)清算应补(退)税款 =当年应纳税款 - 当年实际已交税款。
但年中退出保险机构的保险营销员,应在1个月内在其保险机构按上述办法清算本
年应缴税款,过期不再清算。
三、支付单位在向保险营销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应依法开具《支付个人收入发
票》(见附件三)。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附件:1.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率表;
2.保险营销员扣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清算表;
3.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