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1995]28号颁布时间:1995-10-10
1995年10月10日 粤财法[1995]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包括地方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
贴收入。
二、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其补税的计算,可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78号)中的
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在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不足部分,需要在税
前列支时,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
9日 财税字[1995]8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