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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025号颁布时间:1996-01-18

     1996年1月18日 粤地税发[1996]0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由于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投资地区、投资方式不同,征(补),免所得税的规 定也不同,税务机关在确定征(补)、免税时缺乏应有的依据。为便于税务机关掌握 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以股权、债权或以合资、联营等形式投资所取得投资收益(不含可流通股 票和债券投资部分)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同时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表式附后)。   二、《证明单》由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和数据审核后 填开,再由被投资企业转交投资方。   三、投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证明单》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按税 法规定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应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 供《证明单》而未提供的,其投资收益应全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四、《证明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按统一规格分别印制,编号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单位开具《证明单》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对应开而不开 或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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