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77号颁布时间:1998-09-25
1998年9月25日 粤地税发[1998]17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 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地方企业必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方可实行汇总(合并)纳税。
二、对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如母公司与成员单位属同一税务机关
管理的,可不实行信息反馈制度;不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必须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格式开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
8年9月2日 国税发[1998]1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