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82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穗地税发[1998]28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7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经管企业必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省地方税务
局、省政府或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实行汇总(合并)纳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 粤地税发[1998]17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