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企业救灾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80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穗地税发[1998]28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救灾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1998]1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捐赠数额超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作剔除计税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救灾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9
月25日 粤地税发[1998]1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