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地穗发[1998]315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穗地穗发[1998]31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市局《转发关于企 业救灾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80号)一并贯彻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 28日 国税函[1998]555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