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3]076号颁布时间:1993-03-15
1993年3月15日 粤税发[1993]076号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省局曾以粤税
发[1990]369号文规定从一九九0年起至一九九二年底止给予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一些地方询问是否恢复征税,对
此,省局明确:对校办企业三年免税期满后,应从一九九三年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照章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
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