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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071号颁布时间:1991-03-09

     1991年3月9日 粤税发[1991]071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国税发[1991]036号《国家税务局 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称:“财政部(87)财税字第 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省局 (87)粤税三字第037号文转发在案)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 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一九九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 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 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 情况进行审批。”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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