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4]014号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粤地税发[1994]014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已经转发
(粤财税[1994]2号文转发)给各地。现结合我省的实际,就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
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1.各市税务局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在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内,确定当地
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2.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其当年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的,生产工人的
工资,可按实发工资扣除,达不到此条件的,按计税工资限额扣除。
二、关于国家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一般实行分类析旧,对暂时实行分类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实行综
合折旧,年综合折旧率为8%?3%。具体折旧率由企业商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集体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市税务局汇总后定期报省地
方税务局审批。
三、集体企业上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在下列标准内准于扣除。
1.从事工业生产的按销售收入的1%;
2.从事加工、修理、装配业务的按营业收入的2%;
3.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按销售收入的1%;商业批发业务的按销售收入的0.5%;
4.从事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业务的按营业收入的2.5%;
5.从事施工业务包工包料工程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0.4%;包工不包料工程和维
修工程部分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
6.从事其他业务的按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
管理费提取后,年终未上交部分不得给予税前扣税。
四、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准予扣
除:
全年营业收入(工业企业为销售净额,下同。)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
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碾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
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1亿元)的
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
的1‰。
五、坏帐准备金的扣除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扣除,其他行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
额的3‰以内扣除。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六、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少缴或多缴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少缴所得税税款,应在汇算期内补缴,纳税
人多缴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原则上应退还给企业,若汇算
期有盈利的,也可用来抵缴。
七、关于两档照顾税率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和清缴均按预征和清缴时企业所得额的累计数确定适用税率。
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换算成全年所得额后确定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