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132号颁布时间:1995-09-01

     穗地税发[1995]132号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 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结合我市的情况,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各单位应对经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它社会中介 机构所使用的收费凭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使用的收费凭证不符合发票管理规 定的立即予以纠正。从1996年1月1日起,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取得收入,应统一使 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的管理范围。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 的通知》(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